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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保安業務知識 在專門停車場車輛被刮蹭的責任認定

        2013/9/7 17:54:12      點擊:

        昆明保安業務知識 在專門停車場車輛被刮蹭的責任認定

         

          曾經發生這樣的事情:張先生的車停放在某專門停車場3 天,并交停車費75 元。結果取車時發現自己的車被刮蹭掉漆,遂要求保安員及停車場經營者承擔責任。停車場辯稱,我們出具的發票是場地使用費,而非看管費,而且停車場與保安員簽訂了責任書,發生車輛毀損、丟失的,由值班保安員承擔全部責任,車場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那么,停車場真的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嗎?顯然不是。理由如下:第一,停車場與車主之間停車關系應該是保管關系而不是租賃關系。車輛停放時,停車場并未告知停車不但需要交停車費還要交看管費,根據一般理解,車輛停放在停車場交納的費用應視為看管費。付費停車,即與停車場形成了看管合同,停車場應當履行看管義務,保證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內完好無損。實踐中,規避責任的行為,有本文中已經提到的在收費名稱上做文章的,美其名曰“占地費”、“ 場地使用費”的,還有的標明“車輛刮蹭,概不負責”的,意在規避自己的責任,這是不合法的。第二,停車場與保安員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民法原理,該內部約定僅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再根據合同法原理,合同具有相對性,而該車輛保管合同的當事人顯然是停車場與車主,而非保安員與車主,所以停車場的說法是于法無據的。

          也就是說,對于收費的專門停車場來說,一旦車主交付停車費或稱保管費,并將車實際停到停車場,就在停車場與車主之間成立了保管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钡谌倨呤臈l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車輛保管期間發生毀損、滅失的,理應由保管人,也就是停車場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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