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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紹小國新加坡保安業的歷史與現狀

        2013/9/5 16:13:17      點擊:

        介紹小國新加坡保安業的歷史與現狀

         

          新加坡第一家保安公司成立于1958年,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目前該國保安業已經初步形成具備一定規模的社會產業。新加坡保安業涵蓋了保安和私人調查兩大類業務。

          從機構性質來看,新加坡保安公司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私人保安業,包括保安機構、私人調查機構以及保安服務提供商。其從業人員不允許配備槍支和警械,主要職能是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如看守私人住宅、企業廠房、商店,防止未經許可進入或偷竊,抓捕破門盜竊者等,抓到的盜竊者必須移交警察部隊處理;也有一些保安員在公共場所從事安檢工作。

          另一類是政府獨資或控股的機構。工商保安機構依據《工商保安機構法》于1972年成立,初衷是將新加坡警察部隊守衛與護衛組分離出來,成為新加坡政府的一個法定機構,通過賦予其提供專業武裝保安服務的權力,緩解警察部隊的人員編制限制問題。該機構隸屬內政部,高級管理人員一律由內政部任命,采取有償形式開展保安服務,并可以雇用輔助警察。工商保安機構曾是新加坡唯一官辦的、可以提供武裝安保服務的機構,也是最大的保安機構。隨著對保安關注的提升,新加坡政府決定加強武裝保安服務業的競爭。2005年6月,根據《工商保安機構(解散)法》,工商保安機構解散,其資產和業務等移轉給策安保安公司。這樣,工商保安機構實現了企業化轉型,成為淡馬錫控股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與其他保安企業遵守同樣的法律法規,F在,新加坡港務集團有限公司、樟宜國際機場地勤服務公司等其他幾家公司也擁有了提供武裝安保服務的執照,這些公司被嚴格限制于其業務范圍內行使警察權力。

          從從業人員角度劃分,新加坡保安業的從業人員可以分為輔助警察、保安員和私人調查員。前者只有經警察總監或其授權的警察書面批準,才能成為輔助警察,其可以被授予警察所擁有的權力、特權、豁免,行為應遵守《輔助警察部隊條例》,而且履行警察職責時也被視為刑法下的公務員;而后兩者則需要發證官頒發的保安員執照、私人調查員執照才能上崗,其行為需要遵守私人保安業的行為準則。鑒于輔助警察是依據《警察法》創立的,且新加坡《私人保安業法》亦明確將輔助警察排除在該法適用范圍之外,因此,本文對其不予詳細討論。

          近幾年來,新加坡從事私人保安業服務的保安機構數量一直比較平穩,2008年為263家,2009年為275家,2010年為274家。而截至2010年11月4日,擁有有效私人調查執照的機構為125家。由于新加坡允許一個機構同時擁有保安機構執照和私人調查機構執照,很多企業都是兩項業務兼營,因此,上述數字有重復計算的部分。保安業的從業人員則從2005年的1.8萬人猛增到2009年的約3.2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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