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實施對于昆明保安公司的重要意義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實施對于昆明保安公司的重要意義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雖然《條例》已經公布實施,但真正得到貫徹落實尚需一段時間。
當前,保安服務公司運行尚缺乏規范。主要表現在:一是管理不規范,法律觀念不強,有些保安公司以最大限度滿足顧客需要作為吸引顧客的條件,因此觸犯法律和道德底線的事情經常發生;二是人員招收管理不規范,不少保安公司以招人為目的,而不是以招國家規定的“保安員”為目的,人員素質不高;三是教育培訓機制嚴重不足,有些公司的保安員招收之后不進行任何培訓教育便直接上崗,導致很多保安員對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沒有正確的認識。
隨著《條例》的施行,公安機關與保安服務企業的關系將進一步明確,將允許多種經濟形式的保安服務企業的存在,同時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企業、自建保安單位和保安服務培訓機構的監管將更加全面高效。比如,對申請保安服務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條例》中做了明確的規定,即“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 萬元的注冊資本;(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__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 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條例》中對于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 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資格證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通過這樣的規定,將包括自建保安單位在內的各種形式的保安從業單位從申請設立到開展業務經營都納入到公安機關的監管范圍之內,進一步加強統一監管。
當前,我國的保安服務活動已經有法可依,關鍵是必須做到有法必依,進一步依法規范保安服務業,使之逐步走上法制化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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